豐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配合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客庄券 2.0 專案」(以下稱本專案),整合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或經客家委員會專案認定符合資格之客家聚落(參附件)之合作店家,提供店家資訊上架、客庄券核銷、對帳請款與行銷相關服務於本公司之豐支付Fonpay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立書人有意參與本專案,並成為合作店家,建立雙方及消費者互動互惠三贏關係,期望共同合作,約定合作內容如下:
一、合作目的
本公司為因應 COVID-19 疫情,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為振興客庄社區經濟,爰配合政府疫後振興措施,推辦「客庄券2.0專案」,目的是為了讓民眾到客庄,了解好山、好水、好人情味,享受慢行、慢食、慢活的客庄生活及文化,除可振興客庄在地經濟,也讓客庄地區的店家,在面對疫情嚴峻、人潮減少時,感受到客委會一直都在的溫暖。
運用行政院振興五倍數位券共通平臺發放每人新臺幣(以下同)500元電子旅遊票券,鼓勵本國民眾至符合以下條件之店家消費使用,以提升客庄社區經濟消費動能。
本公司擬結合本平臺服務能量及優質合作店家,以本平臺為載體,透過本平臺上架、客庄券核銷、對帳請款與整合行銷等方式,達成推展客庄券2.0之目標。
立書人透過本公司之服務,可開發新客源、提升知名度等福利,雙方秉持互惠互利精神,共同合作,經雙方同意,特訂立本合約書。
二、合作期間
合作期間自簽署日起生效,至2022年5月31日止。
三、合作效力
合約生效日起,雙方若欲終止或修改合作內容,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並經雙方確認同意後,始生效力。若立書人擅自停止提供服務,則本公司有權停止已核銷之客庄券之請款,並且提報客家委員會,做為未來相關活動參與之審核依據。
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外,立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本平臺所發行之電子旅遊票券序號之服務,若遇不可抗力之事故,應於發生後合理期間內,儘速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條件變更,並於事故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立書人須自行登入本平臺並且維護店家資訊(含照片、店家介紹、網址…等必填資訊),並且確保其照片與相關文案之正確性,以及確認無侵犯他人之肖像權、著作權以及智慧財產權。若立書人未盡上述維護之責任,本公司有權修改相關資訊,並視其情節之嚴重性,提報客家委員會,做為未來相關活動參與之審核依據。
立書人亦可將自有商品優惠或服務方案於店家介紹中敘明,同時敘明其使用限制與適用期間,所提資料不得有違反國內法規之內容,並且確保其資訊之正確性,並於適用期間過後,刪除其過期資訊。若立書人所提供之資訊,涉及誇大不實,或導致客訴,本公司有權修改其相關資訊。
四、合作規範與雙方之權利義務
立書人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營業並對消費者負責。
立書人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服務不得違反任何法令規章並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及其他因該商品或服務所產生之任何爭議,應由立書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本公司依約印製或施作網站文宣,文宣內容應由立書人提供且立書人同意本公司得依立書人既有之文宣或網站資料自行選用,並應負資訊登載內容之相關責任。
立書人應自備符合本公司要求之智慧型手機或相關設備,消費者持本平臺所發行之電子旅遊票券序號前往立書人指定之營業據點消費時,應向立書人出示電子旅遊票券序號畫面,立書人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電子旅遊票券序號進行核銷作業。
本公司依約進行行銷推廣,文宣內容得由立書人提供或本公司依約於立書人既有之文宣或網站資料自行選用。
消費者在立書人指定之營業據點使用本平臺所發行之電子旅遊票券序號,立書人應以消費者在立書人指定之營業據點所採購商品之金額,由立書人直接向消費者收取抵扣後之商品差額,並依據稅務法規開立全額發票或收據給消費民眾。
立書人應於核銷電子旅遊票券序號時,須與消費者進行相關金額之確認後再行核銷,本平臺無提供退款服務。若因任何原因,造成金額溢收,引發消費者退款之需求,立書人應以現金退還予消費者溢收之金額,本公司不負任何處理之責。
若立書人於合約期間未遵守執行電子旅遊票券序號核銷作業、偽造不實核銷紀錄或進行任何不正常之交易行為等,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立書人應賠償本公司所有不當之所得金額,本公司並得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所有名譽及相關損失,立書人絕無異議。
本公司將自110年12月起,每月1日透過本平臺於提供上個月之核銷資訊供立書人確認。立書人需於每月10日(含)前,於本平臺完成上個月核銷資訊之確認;若立書人不及於每月10日(含)前確認完成,並經執行廠商再次通知仍未確認,則視同同意該筆核銷資訊,以利後續之請款作業。
立書人可選擇授權本公司代為開立領據向客家委員會進行電子請款,或選擇自行開立紙本領據進行請款作業。若立書人選擇自行開立紙本領據進行請款作業,則需於每月10日(含)前依據本公司所提供之領據範本進行領據製作,同時於每月10日(含)前將紙本領據以郵寄掛號之方式,送達至本公司,以利後續進行紙本請款作業。紙本領據之郵寄地址、收件人與電話資訊如下:
收件人:豐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客庄券2.0小組收
地址:300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120號5樓
電話:03-5910473
選擇自行開立紙本領據之立書人,若未及於每月10日(含)前將紙本領據寄達至本公司,且經本公司通知而未改善者,則本公司有權協助立書人進行電子請款。經本公司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合約。
本公司於簽約後需開立本平臺後臺之立書人登入帳號,供立書人自行查詢相關資訊並且進行店家資訊維護、查詢核銷金額與進行電子請款授權。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或讓予第三人。
五、合約解除或終止
本合約存續期間,一方倘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程序等情事發生時,他方得不經催告立即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任一方不能履行合約時,經他方以書面通知要求改善,不能如期改善時,他方得要求立即解除合約。
消費者透過正當途徑取得本平臺所發行之電子旅遊票券序號,無法在立書人指定之營業據點使用或立書人未遵守合約內容執行電子旅遊票券序號核銷作業,本公司得要求立即解除合約,並且有權停止已核銷之客庄券之請款,同時提報客家委員會,做為未來相關活動參與之審核依據,立書人絕無異議。
立書人須接受本公司之考核,如有下列考核項目情形者,本公司予以記點、終止合約或管制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合作店家:
(1) 未自備符合本公司要求之智慧型手機或相關設備,致影響消費者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2) 店家於Google上有超過二項(含)重大客訴之紀錄,經查證屬實者。
(3) 未提供完善的包裝寄退換貨流程者,經查證屬實者。
(4) 未配合於明顯處張貼識別貼紙,致影響消費者權益,經查證屬實者。
(5) 未妥善處理與消費者之交易糾紛,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或損害本公司,經查證屬實者。
六、保密條款
本公司所提供立書人之未公開資料、廠商資料、參考資料均視為機密資料。立書人應盡所能,以合理的注意保護本公司交付立書人之所有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或洩漏予第三人,否則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本合約。本條約定於合約終止日或到期日後仍有效力。
雙方不得主動透露本合約中相關費用予第三人,惟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不在此限。
七、其他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有疑義時,得經由雙方協議解決之。
本合約之解釋與補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本合約為電子合約,經立書人確認後,違約之一方應擔負法律相關責任。
本合約如涉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件: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清單如下:
桃園市: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新屋區、觀音區、大園區、大溪區
新竹縣:竹北市、竹東鎮、新埔鎮、關西鎮、湖口鄉、新豐鄉、芎林鄉、橫山鄉、北埔鄉、寶山鄉、峨眉鄉
新竹市:東區、香山區
苗栗縣:苗栗市、竹南鎮、頭份市、卓蘭鎮、大湖鄉、公館鄉、銅鑼鄉、南庄鄉、頭屋鄉、三義鄉、西湖鄉、造橋鄉、三灣鄉、獅潭鄉、泰安鄉、通霄鎮、苑裡鎮、後龍鎮
臺中市: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和平區、豐原區
南投縣:國姓鄉、水里鄉
雲林縣:崙背鄉
高雄市:美濃區、六龜區、杉林區、甲仙區
屏東縣:長治鄉、麟洛鄉、高樹鄉、萬巒鄉、內埔鄉、竹田鄉、新埤鄉、佳冬鄉
花蓮縣: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瑞穗鄉、富里鄉、壽豐鄉、花蓮市、光復鄉
臺東縣:池上鄉、關山鎮、鹿野鄉
經客家委員會專案認定符合資格之客家聚落:
新北市:三峽區、土城區
彰化縣:二林鎮、埤頭鄉、竹塘鄉
南投縣:魚池鄉
雲林縣:西螺鎮
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
嘉義市:東區
高雄市:三民區
屏東縣:車城鄉、里港鄉
宜蘭縣:三星鄉、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大同鄉